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文看懂!

  1. 分类制度:按照风险大小分为三类,低风险,通过日常监管就可以保证医疗器械安全和有效的,为一类;中风险,需要严格监管才能保证的,为二类;高风险,需要特别措施严格管控才能保证安全和有效的,为三类。这个分类规则和目录是由国家药监局制定和公布。
  2. 质量标准: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,按这个执行,没有的,按强制性行业标准执行。
  3. 产品注册: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,在市级药监局备案;二三类则实行产品注册管理;二类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注册;三类在国家药监局注册;如果是进口的,则不论是一二三类,都由境内代理人去国家药监局交资料,这里有个小特殊,港澳台也同进口。
  4. 检验报告:首先应当符合药监局要求,可以是注册申请人、备案人的自检报告,也可以是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的检验报告。
  5. 生产许可:第一类在市级药监局备案;第二/三类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生产许可。
  6. 经营许可:第一类没提,营业执照有范围即可;第二类由市级药监局备案,第二类中有部分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可免于备案,应该有目录;第三类由市级药监局发给经营许可证。另外,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和备案人经营自己注册或备案的产品,不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,但条件要符合经营所需的条件,也就是制度,机构,人员,储存环境,经营场所,质量管理体系。
  7. 网络销售:注册人、备案人、经营企业才可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,且要将相关信息告告知市级药监局,一类和二类中不需要备案的产品可不告知。
  8. 生产方面的有效期:一类市局发的生产备案凭证没有有效期,二三类省局发的生产许可证五年。
  9. 经营方面的有效期:一类只需要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,二类的市局发的经营备案凭证没有有效期,三类市局发的经营许可证五年;
  10. 产品方面的有效期:医疗器械注册证五年
  11. 其他方面的有效期:使用单位各种记录档案在有效期后五年。
  12.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,且专门还有命名规则的政策。
  13. 追溯:是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行的,目前是分步实施。
  14. 广告:需要审查。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,需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发给广告批文。监督检查广告也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。
  15. 不良事件:注册人、备案人搭建监测体系,并向国家报告;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也向国家报告,各自报告的侧重点不同。国家这里代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,该机构也应主动收集不良信息并加强不良信息网络建设。药监局评估这些信息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,比如停止生产、进口、经营、使用,同时还要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不良事件监测情况。
  16. 经营企业怎么处理不良事件:首先建立制度,其次配备执行制度的人,再次收集不良事件,向监测机构和备案人/注册人报告。最后平时要配合监测机构及备案人/注册人的工作;平时应登录“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系统”并按要求处理。
  17. 监督检查:药监局可以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各项监督检查活动,卫生部门可以对医院进行检查,如果抽查,不收取抽查检验费,从政府预算中支出。药监局对注册人、备案人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,信用差的,多查你几次。
  18. 无证生产、经营的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、原料和设备加罚款;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,罚5-15万;货值金额满一万的,罚15-30倍情节严重的,停产停业、十年禁入。同时法人、负责人、主管等没收30%-3倍收入,终身禁业。
  19. 没经过卫生部门许可买入大型医疗器械的,禁用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警告。不足一万的,罚5-10万;满一万的,违法所得10-30倍;五年内不受理配置申请,相关人员30%-3倍收入。
  20. 申请资料造假的:撤销许可证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器械,没收违法所得,10年禁入。并处:不足一万的,罚5-15万,满1万的,罚15-30倍,相关人员罚30%-3倍收入并终身禁业。
  21. 伪造、变造、出租、出借、买卖许可证的:收缴/吊销并没收违法所得;不满一万的,罚5-10万,满一万的10-20倍罚款,违反治安的,治安处罚。
  22. 一二类生产未备案,二类经营未备案的(可不备案的除外)以及备案资料不符合的:公示+责令整改;不整改的,没收器械及违法所得,不足一万的罚1-5万,满一万的罚5-20倍。情节严重的罚人:30%-3倍及五年禁业。
  23. 备案提供假资料的,公示+责令整改;不整改的,没收钱和货,并处:不足一万的罚2-5万,满一万的罚5-20倍。情节严重的罚人,30%-3倍+十年禁业。
  24. 生产、经营质量不合格的:没收货物。并处:不足一万的,罚2-5万,满1万的,罚5-20倍。情节严重的,吊销证件+罚人:30%-3倍收入并处十年禁业。不合格主要包括:质量标准不符、技术要求不符、质量体系不健全、过期、失效、淘汰、无合格证明文件的、责令召回不召回的、委托不合格企业生产的,不管理委托企业的。可以理解为类似假医疗器械。
  25. 生产、经营不合格的:没收货物,责令改正,并处,不足一万的,罚1-5万。拒不改正的,罚5-10万,情节严重的,吊销+罚人:30%-2倍及五年禁业。不合格包含: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整改、停产、报告的;生产和经营说明书、标签不符的(注意:经营也需要查看说明书标签了);不按要求运输储存的,转让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已经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。可以理解为劣质医疗器械。
  26. 未依法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: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罚1-10万,情节严重的,停产停业直至吊销+罚人:1-3万。这里依的法是质量管理规范或者相关的法规规章。也就是条款不合规或者不按要求自查等。
  27. 使用单位不规范的:由卫生主管部门警告,警告不改的,发5-10万;情节严重的罚10-30万,使用者暂停半年到一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资格,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罚30%-3倍收入。
  28. 申办者临床试验不合规的:警告,警告不改的,罚5-10万,情节严重的罚10-30万,并处5年禁止实验;相关法人责任人30%-3倍违法收入的罚款。如果是三类器械的临床试验,则罚10-30万,情节严重的罚30-100万,且十年禁止试验,法人等也是30%-3倍罚款。
  29. 临床试验机构未遵守临床试验规范的,罚5-10万,情节严重的五年禁止试验并处法人等相关人员30%-3倍罚款。
  30. 临床试验机构出假报告的:罚10-30万,没收违法所得,十年禁止试验,法人等30%-3倍罚款。
  31. 检验机构出具假检验报告的:直接撤销检验资格,罚10-30万,十年禁止检验业务,法人等30-3倍罚款+处分,如处分是被开除的,则十年禁业。
  32. 境内法定代理人未履行义务的:警告加5-10万罚款,情节严重的,10-50万罚款加5年禁业。如果是境外的备案人和注册人,则10年禁止进口。
  33. 所有机构,使用了以上被禁业的人员,警告-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。
  34. 名词解释: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的仪器,设备,器具,体外诊断试剂,校准物,材料等医学用途的物品,包括所需的计算机软件。
  35. 罚人主要罚的是这些人: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。除了劣质医疗器械和一二类未依法备案的是罚30%-2倍,其他都是30%-3倍。
  36. 医疗器械注册可以收费,本条例从2021年儿童节开始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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